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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营亚硝酸盐中毒案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766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8月,30余名食客在红军营一家烩面馆中吃饭后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这些食客疑似亚硝酸盐中毒。此案也引来了多家媒体的报道,社会影响极大。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认为饭店隔壁邻居曾某有重大投毒嫌疑,对曾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在提审过程中,曾某在讯问过程中亦已承认了自己的投毒行为。侦查机关就此情况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

二、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曾某家属委托担任曾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在本案中,仅有曾某的口供证明投毒,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客观证据可相互印证。重证据轻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单凭曾某的口供显然无法定罪。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逼供的行为,那么本案极有可能就是一起冤案。本律师就此案多次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并几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讨论,对案件中的疑点据理力争,最终经两次退补后,检察院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避免了一起悲剧的产生。

三、律师说法

桎梏之设,乃拘罪人之具,缧绁之中,岂无贤者之冤。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本案中,真切的反映了刑讯逼供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而检察院最终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又恰恰是“疑罪从无”的具体体现。“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曾某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程序还存在着历史遗留的弊端,几千年封剑集权思想残余、破案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嫌疑人法律保护无力、行政混乱、缺乏监督等都导致刑讯逼供的存在。但我们在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中也能看到中国司法的进步。我愿意相信随着社会的文明化,刑讯逼供终将消亡,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终确立和普及也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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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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