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主页
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
133-7016-6756
留言咨询
陈晓伟律师亲办案例
敲诈勒索罪,经过辩护,适用缓刑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577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尹某与受害人张某系合作伙伴,2013年3月份,张某以指导画画为名,将尹某妻子强,后又多次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尹某得知后,与其子找到张某,将张某捆绑后对其进行威胁。张某因惧怕受到伤害,同意私了,赔偿尹某及其子1000万元,十年赔清,另赔偿宝马车一辆,折合价值35万元。后被告人尹某之子前往约定的银行拿钱时被抓获,被告人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案情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等相要挟。此案中,尹某便是以妻子被张某强要报警,要搞臭张某的名声为要挟,向张某索取财物。

在此案中,尹某及其子敲诈数额1035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条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亦具有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尹某系自首。

尹某是在其子被抓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被告人尹某系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其子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整个过程中尹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重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3、被害人有过错,并已谅解了被告人

本案的起因为被害人张某qiang   jian了尹某的妻子,有错在先,才导致了尹某以此为柄向张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张某亦承认自己的过错,并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尹某系初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尹某并未有前科,属于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5、被告人尹某的犯罪行为系未遂

被告人尹某虽敲诈勒索了张某1035万元人民币,但并未真正取得了财物,尹某之子是在取款途中被抓获,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最终,经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尹某之子判处有其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上内容由陈晓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伟律师咨询。
陈晓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8855好评数1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133-7016-675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7016-6756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