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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695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国内某瓷砖品牌A公司的员工。2014年5月,某地举办展会,因A公司展位与B公司相邻,两公司因挂出展销横幅的位置引发口角,进而发生争执。张某与同事贾某、郑某等人对B公司展台进行打砸,造成展台物品损毁,并致B公司员工刘某、郭某受伤。被害人郭某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矫正视力为0.05,属盲目3级,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右上唇皮肤及唇红部分穿透创一处,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分析

事发后,张某所属A公司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通过阅读案卷、与张某会见,本律师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并建议A公司及张某家人能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其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但因张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难以支付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巨额赔偿金额,故只能尽其所能,共计赔偿了被害人郭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在此案中,被告人张某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某亦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张某于2014年5月3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4、被告人真心悔罪,并积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被害方亦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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